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540号
原告:施春燕,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陈海霞,女,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陈模峰,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原告施春燕与被告陈海霞、陈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施春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双方已自行达成协议,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春燕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游仲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
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