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2833号申请执行人孙德胜,男,197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叶剑华,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孙德胜与叶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6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叶剑华应向申请执行人孙德胜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8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本辖区内有关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询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28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黎健敏
审判员 钟松毓
审判员 蓝 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胜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