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68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37号附18号,组织机构代码90299281-1。
法定代表人:青玲,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袁志强,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袁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3315.58元、利息、罚息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岳宏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 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