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02执425号

曹樱、黄盛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樱,黄盛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425号申请执行人曹樱,女,汉族,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黄盛赣,男,汉族,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曹樱与黄盛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14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3.40615万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盛赣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曹樱,申请执行人曹樱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盛赣应履行的人民币73.40615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赣0702民初1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振明

审判员  何建明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 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