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在执行黄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本金10000元,在执行中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刘某某欠黄某某本金10000元、诉讼费25元,于2017年7月20日支付5075元(含执行费50元),余款5000元于2017年8月20日前付清。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建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凌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