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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执99号

廖冬英与江远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冬英,江远中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4执99号申请执行人廖冬英,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执行人江远中,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申请执行人廖冬英与被执行人江远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华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一、原告廖冬英与被告江远中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江嘉仪由原告廖冬英负责抚育,被告江远中每月承担抚育费200元至小孩满18周岁,此款于每月1号前付清。

三、被告江远中自愿承担夫妻共同债务4500元,该款于2007年7月1日前付清给原告廖冬英”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7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远中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向银信、工商、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远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远中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信、工商、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远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廖冬英,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古厦安

审判员  陈其荣

审判员  李英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秀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