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3152号
原告:侯土生,男,194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杨记花,女,195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侯土生与被告杨记花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土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侯土生负担。
审 判 长 王学增
代理
审判员 王俊芳
人民陪审员 黄庆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元小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