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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3712号

樊某某与倪某某、英德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樊某某,倪某某,英德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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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712号

原告:樊某某,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陕西某某律师服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某,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英德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职务:董事长。原告樊某某与倪某某、英德某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樊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150元,减半收取9075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文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