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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执1120号

黄世巧与王立贵、魏柏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世巧,王立贵,魏柏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2执1120号

申请人:黄世巧,女,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立贵,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魏柏群,女,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黄世巧与王立贵、魏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皖0202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立贵、魏柏群名下位于芜湖市天和苑及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劲松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