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韦启海。被执行人任靖。被执行人杨正府。被执行人纳正健。申请执行人韦启海与被执行人任靖、杨正府、纳正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22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靖、杨正府、纳正健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韦启海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任靖、杨正府、纳正健偿还工程款335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申请执行人韦启海同意被执行人任靖、杨正府、纳正健当日偿还工程款31500元,自愿放弃余下工程款2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330元、申请执行费400元,由被执行人任靖、杨正府、纳正健负担。以上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4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宗逸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继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