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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民终1900号

陈仲先、刘江涛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陈仲先,刘江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19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仲先,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老启荣,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江涛,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上诉人陈仲先因与被上诉人刘江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第6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仲先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仲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第687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永术

审判员  钟莹莹

审判员  成振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