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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1138号

黄焕与华于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焕,华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138号

原告:黄焕,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被告:华于辉,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原告黄焕诉被告华于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黄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黄焕负担。

审 判 长  王又林

审 判 员  程军中

人民陪审员  胡全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连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