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138号
原告:黄焕,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被告:华于辉,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原告黄焕诉被告华于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原告黄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原告黄焕负担。
审 判 长 王又林
审 判 员 程军中
人民陪审员 胡全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连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