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5289号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龙尾路10号捷顺科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41894。
法定代表人:唐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男,是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汇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203号汇珑商业中心七楼G01、G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050618925Y。
法定代表人:黄健铿。
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汇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培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子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