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135号
原告:张掖市甘州区汇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晶,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志伟,男,汉族,1983年5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金安居小区*幢*单元***室,身份证号:×××。
被告:周孟,男,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党寨镇花家洼村三社,身份证号:×××。
被告:张志银,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梁家墩镇四闸村七社**号,身份证号:×××。
原告张掖市甘州区汇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志伟、被告周孟、张志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张掖市甘州区汇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掖市甘州区汇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方建设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丁 丹
书 记 员 张海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