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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恢84号

梁玲与王岁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玲,王岁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梁玲,女。被执行人王岁奇,男。申请执行人梁玲与被执行人王岁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6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陕0326执103号执行裁定书,已执行3万元,本次申请执行人按和解协议申请执行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按协议交纳案款2万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次执行完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恢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有会

审判员  王宏让

审判员  李海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