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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执520号

武元小与武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元小,武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武元小,男,汉族。被执行人武保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武元小与武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8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其剩余利息(利息从2015年农历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1.3%计),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后达成分期还款的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8执52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武生

审判员  柴小荣

审判员  马金楼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