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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772号

吴洁与姬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洁,姬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772号

原告:吴洁,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姬保华,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吴洁诉被告姬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漏列被告但暂时无法提供其余被告的信息无法送达,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洁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89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吴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质彬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付东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