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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239号

宋万福与尤明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万福,尤明刚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宋万福,男,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保税区。

被执行人:尤明刚,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宋万福与被执行人尤明刚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尤明刚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