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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3494号

石通建、唐正连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通建,唐正连,山东西游鸡餐饮有限公司,孙百涛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3494号

申请执行人:石通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唐正连,男,汉族。

被执行人:山东西游鸡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西城新贵1号楼1121室。

法定代表人:孙百涛,经理。

被执行人:孙百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石通建、唐正连与山东西游鸡餐饮有限公司、孙百涛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有查封的财产但在执行期限内查封财产未处置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再恢复,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艾忠

审判员  刘 进

审判员  凌 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薛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