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7执恢59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威,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家俊,公司董事长。关于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电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7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762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襄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