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737号
原告: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8083686X5。
法定代表人:姬叔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涛,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迎朝,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王闲,女,现年46岁,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张好利,女,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闲、张好利、张迎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渠武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亚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