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499号
原告:许灼全,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年(系原告许灼全之妻),女,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被告:张宇凌,男,199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吴卓鹏,男,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737606461U。
负责人:冯丽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岳涛,该公司职员。
原告许灼全诉被告张宇凌、吴卓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
原告许灼全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灼全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灼全撤诉。本案受理费284.24元,减半交纳142.12元,由原告许灼全负担。
审 判 员 张 涛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小玲
书 记 员 谭海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