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民申384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元利瑞德资产监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元利瑞德资产监管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38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元利瑞德资产监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仪征经济开发区闽泰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元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伟,江苏证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洪武路29号。

负责人:赵传标,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江苏观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江苏观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元利瑞德资产监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利瑞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原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元利瑞德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戎亚

审判员  徐美芬

审判员  张贞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