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38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元利瑞德资产监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仪征经济开发区闽泰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元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伟,江苏证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洪武路29号。
负责人:赵传标,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媛媛,江苏观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江苏观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元利瑞德资产监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利瑞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原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元利瑞德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戎亚
审判员 徐美芬
审判员 张贞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