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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645号

隋月平与王凤萍、董奎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隋月平,王凤萍,董奎力,左向前,王炳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645号

原告:隋月平,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惊涛,山东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凤萍,女,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告:董奎力,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告:左向前,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告:王炳新,男,195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越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洪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