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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7执253号

晏文兰、杨学琼申请执行四川志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晏文兰,杨学琼,四川志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7执253号申请执行人晏文兰,女,生于1970年6月1日,住四川省宝兴县。申请执行人杨学琼,女,生于1969年11月17日,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四川志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盛南街3号1栋6层2号。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效力的宝兴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7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即晏文兰、杨学琼与四川志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志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宝兴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7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本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王 曦执行员  樊 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苟伟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