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曾复均,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刘思文,男,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本院在执行曾复均与刘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振斌
审判员 曾平生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著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