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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3490号

武汉良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小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良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小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3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良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鲁巷尖东智能花园11幢701-2。

法定代表人:肖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帆晴,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涛,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红林,湖北兼爱利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良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小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良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张小涛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良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汉良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武汉良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瑜

审判员 黄 更

审判员 胡丹丹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宇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