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5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纯,男,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三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原审
被告:黄玉祝,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审
被告:重庆长寿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陈纯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三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黄玉祝、重庆长寿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5民初4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2日向上诉人陈纯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纯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张映梅
代理
审判员 覃书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
书 记 员 张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