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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5338号

重庆市长寿区三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纯、黄玉祝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纯,重庆市长寿区三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玉祝,重庆长寿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5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纯,男,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三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原审

被告:黄玉祝,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审

被告:重庆长寿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陈纯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三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黄玉祝、重庆长寿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5民初4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2日向上诉人陈纯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陈纯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张映梅

代理

审判员  覃书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

书 记 员  张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