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331号
原告:吕然劳,男,生于1958年12月24日,住千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军(原告吕然劳之子),男,生于1983年2月18日,汉族,住千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革新巷24号。
法定代表人:董广利,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纬26街福安花园1005室。
法定代表人:袁怀斌,经理。原告吕然劳与陕西广汇建筑有限公司、陕西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吕然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然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然劳撤诉。案件受理费4174元,减半收取计2087元,由原告吕然劳负担。
审 判 长 马虹英
审 判 员 王 峰
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