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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492号之一

西安博普电力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与吴铁利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博普电力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吴铁利,陕西宇德高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博普电力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经济开发区新型工业园经发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启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健,男,汉族。

被执行人:吴铁利,男,汉族。

第三人:陕西宇德高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王寺镇工业园区3-1。

法定代表人:吴铁利。本院在执行西安博普电力冶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铁利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4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铁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博普电力冶金工程有限公司案款600000元、案件受理费4900元,并承担执行费8449元的义务。在执行中,陕西宇德高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吴铁利所还款项提供执行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

裁定如下:

一、追加陕西宇德高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陕西宇德高压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时立即履行清偿责任。逾期,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代发振执 行 员  刘江涛

人民陪审员  王怀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