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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3580号

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锡山区金刚电动车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锡山区金刚电动车配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3580号

申请人: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太平镇草店街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世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锡山区金刚电动车配件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新世纪工业园先锋西路*号。经营者姓名:朱中贤,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锡山区金刚电动车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锡山区金刚电动车配件厂(或经营者朱中贤)银行存款83557元予以冻结。陈世海自愿提供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为鄂F×××××号小轿车为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锡山区金刚电动车配件厂(或经营者朱中贤)银行存款8355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金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