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1272号
申请执行人:叶莲妹,女,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许冬英,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叶莲妹与被执行人许冬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许冬英应向申请执行人叶莲妹支付4016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建飞
审判员 王大亮
审判员 李 凤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