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特75号
申请人:齐明岗(曾用名齐明刚),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襄城区。
申请人:王传娟,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申请人齐明岗与王传娟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
申请人齐明岗与王传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齐明岗,王传娟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齐明岗与王传娟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张正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熊文英
书 记 员 徐 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