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2执1214号之一

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南昌市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南昌市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先代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1155号第1层B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898831M。

法定代表人:傅任泉,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市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三经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81605760K。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南昌���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货款、费用共计251000元及违约金12550元,支付迟延利息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7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经向有关部门调查后,暂未查获被执行人南昌市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南昌市博兰泽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短期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02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美秀

审判员  程伟明

审判员  朱金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