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2616号
原告:黄玉淑,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何小玲,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原告黄玉淑与被告何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黄玉淑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黄玉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玉淑负担。
审 判 员 周湘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李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