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刑初587号自诉人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1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10月30日,住河南省禹州市。自诉人赵某某诉被告人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俊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雷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