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四川凉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长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赤子吉,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进,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川,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寿,四川凉山国家粮食储备库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西昌市���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长安北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顺东,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周龙才,男,汉族,1970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会东县。再审申请人四川凉山国家粮食储备库因与被申请人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顺东及周龙才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昌市人民法院(2016)川3401民初19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四川凉山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何 桂 林
审判员 蔡 义
审判员 阿硕布格苏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小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