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623号
申请执行人:路某某,女,193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1,女,195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2,女,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路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5民初3397号民事调解书,该案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国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