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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申435号

昆明钻福贸易有限公司、吴广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昆明钻福贸易有限公司,吴广坤,李欣,云南华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弘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43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昆明钻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39号新兴产业孵化区P2-02A。

法定代表人:胡荣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婕,云南八谦(昆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斌,云南八谦(昆明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一审

原告:吴广坤,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云南南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一审

被告:李欣,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一审

被告:云南华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39号创业大厦5楼556号。

法定代表人:冯谨。一审

被告:昆明市盘龙区弘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环城路与白龙路交叉口小龙综合楼6楼610-612、615-618号。

法定代表人:冯谨。再审申请人昆明钻福贸易有限公司因与一审原告吴广坤、一审被告李欣、云南华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弘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三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昆明钻福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鲍 蓉

审判员 杨雪娅

审判员 赵嘉琴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玉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