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07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广信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京南华庭B栋1802,组织机构代码07035086-6。
法定代表人:陈国城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先,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二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标,广东世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军,广东世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高坪,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诉人深圳市广信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伟先因与被上诉人郑高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8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广信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伟先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广信基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陈伟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凤麟
审 判 员 刘欢飞
代理
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新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