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黄升,男,1994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李锋,男,1985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黄升与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升要求李锋返还借款2万元及支付利息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7元、申请费217元,共计21354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李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永华
审判员 龚廷明
审判员 赵春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