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3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秀枝,女,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乔鹏,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彩斌,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秀枝与乔鹏、赵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乔鹏、赵彩斌有银行存款,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乔鹏、赵彩斌银行存款35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艳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