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汪秋萍,女,1970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申请执行人:方丽红,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张海水,男,1969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汪秋萍、方丽红与张海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海水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海水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声润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