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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649号之一

汪秋萍、方丽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秋萍,方丽红,张海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汪秋萍,女,1970年9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申请执行人:方丽红,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张海水,男,1969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汪秋萍、方丽红与张海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海水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海水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0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声润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玉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