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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186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与何建明、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何建明,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18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旧学前105号。

负责人:顾英姿,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斌、雷思颖,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何建明,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阳光城市花园A区30-101。

法定代表人:邵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与何建明、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除查得被执行人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及已诉讼保全的汽车一辆(苏E×××××)外,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分,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6989.38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冻结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外,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明

审 判 员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崔臻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泽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