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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719号之一

重庆拓祥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拓祥物资有限公司,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7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拓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肖家湾54号C区E幢1-3,组织机构代码05986425-X。

法定代表人:陈益军。

被执行人: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巴教村88号附楼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3574988C。

法定代表人:王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拓祥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顺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6187050.11元、垫资费用1829529.31元、一般债务利息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岳宏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石 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