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5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琳,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春江,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负责人:张旻,行长。
上诉人李琳、周春江因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8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15日向上诉人李琳、周春江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琳、周春江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琳、周春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张映梅
审 判 员 覃书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永龙
书 记 员 付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