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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2106号

湖北升宝鞋业有限公司、韩广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湖北升宝鞋业有限公司,韩广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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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升宝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李楼镇王胡*组。

法定代表人:江树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胜,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广庆,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华,男,1972年3月8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系韩广庆哥哥。

上诉人湖北升宝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广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2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委托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16日向湖北升宝鞋业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6月28日以已与被上诉人韩广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升宝鞋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佼莉

审判员  尹波涛

审判员  杨建新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宇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