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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455号

艾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艾某某,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455号申请执行人艾某某,男。被执行人汪某某,男。申请执行人艾某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08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艾某某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本金1万元。由被执行人汪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52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4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胡建强执行员  高忠文执行员  苏凯旋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