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辖终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义瑞,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冶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关山鲁磨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育,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王义瑞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民初1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义瑞上诉称,本案所涉其与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协议书》从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为盛世华庭房地产项目服务的,从合同内容来看,双方绝大部分合同义务均须在盛世华庭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即大冶市履行。故本案由盛世华庭房地产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恰当,一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王义瑞起诉湖北省建工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就《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协议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争议的建设工程“盛世华庭”项目所在地为大冶大道西侧,属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123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大冶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 里
审判员 詹 军
审判员 魏美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娄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