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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652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马永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马永莉,周国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652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负责人:毛国英,行长。

被

申请人:马永莉,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

被

申请人:周国建,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马永莉、周国建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永莉、周国建银行存款1877264.67元或等值财产,并由招商银行股份公司天津滨海分行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永莉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朱 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畅一 来源: